制定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動物保護法於87年11月4日公佈實施後,雖經歷多次修正,惟人與動物間的衝突及動物虐待案件仍層出不窮,為提升本縣飼主及特寵業者飼養動物的正確觀念、保障動物福利、有效控制流浪犬貓族群、落實動物保護與生命教育及促進人與動物的和諧關係,本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動保所)著手研擬「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以下稱本草案),
112年5月12日本草案經刊登新竹縣政府公報完成預告程序,並於112年8月1日通過新竹縣政府縣務會議審議後送新竹縣議會審議。
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制定之目的主要為彌補動物保護法之不足,同時彰顯新竹縣政府保護動物之理念,本草案詳列本府相關單位於執行動物保護相關業務之權責劃分;明定飼主責任,包括寵物外出需加繩練及其他限制措施等防護及寵物屍體處理相關規範;補助並鼓勵認領養流浪犬貓;課予特定寵物業者執業發現飼主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或虐待動物時,應通報動保所之責任;賦予動保所人員執行動物救援救傷權能及課予虐待動物行為人應償付相關之醫療費用;明定本縣流浪犬貓控制處理方式;加強推廣本縣動物保護教育相關課程並納入本府各級學校教育行政人員進修課程,並明定違反本法規定之罰則等,總條文共16條,清楚且明確規範人與動物間應秉持友善與尊重,期能藉由本草案之制定,更加落實保護本縣動物之權益。
資料提供單位: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新聞稿聯絡人:王課長
電話:03-5519548分機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