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布新竹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管理作業準則
新竹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管理作業準則
(114.6.27修訂)
一、為良好管理本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保護收容動物權益及福利,特訂定本作業程序,維護園區內秩序及收容動物福利。
二、收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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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收容過量,如收容空間低於行政運作所需,即停止收容飼主不擬飼養之犬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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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擬飼養非犬貓物種,因園區設計為犬貓收容使用,不收容其它動物,業務單位可提供其他送養方式供民眾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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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蕩有主犬貓進園收容,須通知動物保護課,因零撲殺法條,考量收容空間不足嚴重影響動保行政工作,鼓勵飼主領回,優先勸導並限期「飼主責任」改善,拒不配合則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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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設籍本縣民眾之犬貓得拒絕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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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犬貓公告於農業部全國動物收容管理系統中,其餘動物因系統功能受限,公告於本所官網及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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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離乳犬貓,如無捕捉母犬貓哺乳,得不受理捕捉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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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犬貓緊急落難,無法得到適當之照護,得以動物救援方式入所收容。
三、飼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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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犬隻體重3kg以上及貓隻體重1.5kg以上均應安排完成絕育,健康母犬均應完成絕育始開放認養;如經獸醫師評估犬貓身體狀況不適宜手術,得暫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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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TNVR如收容空間足夠,幼齡犬未滿4月齡前將不予回置,另收容超過四個月以上犬貓,於回置前兩週需公告於志工群組進行加強推動認養,若無人認養始得執行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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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TNVR入所之健康三腳犬貓或傷病截肢之三腳犬貓,若已能適應行走無礙惟無人認養,得依新竹縣動物管制作業程序執行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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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犬貓因涉及所有權法律問題,未經原飼主同意前,不得執行飼養、醫療以外事項,並依規於三日內通知飼主領回。
四、動物認領或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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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認領犬貓時,應收取飼料及管理費用每日二百元規費;犬貓原已完成寵物登記者免收。園區非開放日扣除計算,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完成寵物登記當日可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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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認領犬貓應負擔寵物登記費用。若經送醫救治,飼主領回時得要求其自行負擔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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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作業應進行下列查核,未符合者本園區得拒絕認養犬貓:
A.有飼養犬貓者,認養時無法提供飼養動物之半年內照片。
B.有飼養犬貓者,犬貓未絕育。
C.有飼養犬者,犬未施打狂犬病疫苗或逾一年以上未施打。
D.自申報犬貓遺失日起一年以內。
E.於法定禁止名單內不得認領養動物。
F.經動保所評估飼養環境或行為不適合時。
G.申請認養人曾遺失犬貓總數四隻以上。
H.單次認養三隻以上,經動保所評估飼養條件不適宜者。
I.申請認養人名下犬貓總數四隻以上,經動保所評估飼養條件不適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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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犬貓有一個月適應期,適應期內新飼主退回犬貓,園區無條件收容;惟認養人若無正當理由退回,後續列為園區灰名單,得拒絕其再認養園區其他犬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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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犬貓於通知飼主7日後得做管理必要之措施,無身份標示之犬貓入所,經公告7日視同通知飼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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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身份標示之混種犬貓因飼主尋回率極低,爭議小得於7日內開放附帶條件認養,無身份標示之品種犬貓需於7日後公告抽籤認養。
五、附則
1.屍體焚化代收費用,應每年公告於本所官網。
寵物登記收費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