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動物疑受虐案件緊急扣留作業程序
-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及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
- 目的:為避免疑受虐動物持續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保所接獲動保案件事證後,得於必要時機進行疑受虐動物之緊急扣留及安置。
- 緊急扣留時機:
- 經動保所認定飼主疑有虐待或傷害動物之情形;情節重大惟未達動物明顯受傷狀況者亦同。
- 以器物毆打、故意從高處用力重摔、尖銳器物刺或割傷、以繩索或其他方式令其無法呼吸,飼主以上述等行為虐待動物,而使動物遭受身體外傷、骨折、器官受損或無法維持正常身體功能,經舉報有證據者。
- 飼主將動物長時間留置密閉空間內,有緊急危害或立即危及動物生命之情事。
- 緊急扣留現場標準作業流程:
- 確認飼主(身分證件)。
- 檢查寵物登記晶片、品種、公母等。
- 完成動物身體檢查評估。
- 完成現場蒐證:拍照及案件過程調查記錄。
- 執行扣留動物作業有困難者,得聯絡警察機關給予行政協助。
- 扣留之動物若有受傷或疑似受傷之情形,得逕送動物醫院進行必要之檢查,包括:血液及X光檢查等。
- 扣留後處置:
- 案件經查若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依法沒入扣留之動物。
- 案件經查若無應沒入之情形,扣留之動物發還原飼主。
(嗣經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本所訂定動物受虐案件緊急扣留作業程序會議 、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 本所115年度1959動物保護專線暨犬貓救援勞務採購案業務討論會議 議決修正,115年7月28日 最新修正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