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動物受虐案件緊急扣留作業程序

  •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6條。
  • 目的:為避免受虐動物持續遭受飼主虐待,動保所得於必要時機進行受虐動物之緊急扣留及安置。
  • 扣留時機:動物受虐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顯然有持續受虐之虞:
    • 飼主有虐待動物之情形,經勸導糾正其行為仍未改善。
    • 以器物毆打、故意從高處用力重摔、尖銳器物刺或割傷、以繩索或其他方式令其無法呼吸,飼主以上述行為虐待動物造成遭受身體外傷、骨折、器官受損或無法維持正常身體功能者,經舉報有證據者。
    • 前述行為或經本所認定有虐待之情事而未造成動物受傷者,惟從檢舉證據中可確認於不同日期重複持續二次以上,且可經由施虐行為依經驗法則判斷將使動物身體受傷。
    • 寵物長時間留置密閉空間內等有緊急危害之情事,飼主無法於24小時內改善時。
    • 其他經本所認定有虐待情形,本所得扣留之。
  • 受虐動物扣留標準作業流程
    • 接獲受虐動物通報:檢查舉報事證,評估有無扣留之可能及案件嚴重程度。
    • 現場應為之處置:
      • 確認飼主。
      • 檢查寵物登記及絕育。
      • 完成動物身體檢查評估。
      • 完成現場蒐證:拍照及飼主調查。
      • 若有第三點情形執行扣留動物(若執行扣留有困難者,聯絡警察機關)。
      • 扣留之動物若有受傷或可能受傷之情形,須逕送動物醫院進行必要之檢查,包括:血液及X光檢查。
    • 扣留後處置:
      • 扣留之動物若有動物保護法第32條各款情形,依法沒入。
      • 扣留之動物若經查無受虐之情形,發還原飼主。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本所訂定動物受虐案件緊急扣留作業程序會議 最新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