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年2月1日民眾舉報新豐某民宅有虐狗情事,本所處理情形茲說明如下:
本所於2月1日獲報後當日即派員至現場調查,經查現場飼養有3隻犬隻(均黑色),現場3黑色犬隻並無外傷,且能生理機能正常,惟該3隻犬隻並未辦理寵物登記及絕育,為釐清相關責任,本所限期10日內至本所說明本案及完成犬隻寵登及絕育工作。
本案飼主劉君於2月9日至本所說明本案並完成犬隻寵登及絕育工作,劉君陳述本案為訓練犬隻並非虐狗,而民眾拍攝影片中之黃狗,已送苗栗友人;本所告誡其行為若造成犬隻傷害,將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最重可處7萬5千元,要求不得再犯,有關本案未依規定辦理犬隻寵登及絕育部分,將依動物保護法分別處3000元及5萬元以上罰鍰,同時要求劉君交代影片中之黃狗去向及即刻絕育。2月16日劉君已將本案黃狗送至本所完成絕育,並實施寵物登記,本案後續將依動保法辦理裁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