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0年10月14日新竹縣政府縣民有約決議事項:建立完整本縣動物收容所志工制度,家畜所將依決議裁示辦理
有關110年10月14日新竹縣政府縣民有約決議事項:建立完整本縣動物收容所志工制度,家畜所將依決議裁示辦理,惟新舊志工制度交替期間之措施及未來志工制度模式茲說明如下:
一、依據110年10月14日新竹縣政府縣民有約編號101655決議辦理。
二、110年10月14日新竹縣政府縣民有約編號101655決議有關志工制度之決議如下:請家畜所參考其他縣市作法,於今(110)年底前建立完整志工制度,包括規約、召募人數、管理標準及作業規範並自111年正式實施。
三、目前本所已依會議決議著手調查各縣市動物收容所志工制度,未來將參考其他縣市制度訂定適合本縣之志工召募方式及管理辦法,原則上將依自願服務法對所召募之志工依規定予以訓練及保險,志工服務之類別將包括:收容所服務志工、動保教育志工及支援活動志工等,並將依決議於111年起正式召募。
四、由於新、舊制志工制度銜接時間僅數月,為避免在短期內重複召募及訓練等,造成民眾困擾,故今年現行志工制度之資深志工召募將取消,尚祈民眾見諒;但在新制度召募之志工完成受訓正式服務前,收容所內犬貓仍需志工協助,因此在新制上路前仍沿用現行志工制度,由資深志工帶領一般志工進行志工活動。
五、感謝任何對家畜所之批評及建議,本所將努力維持動物收容所之收容品質,設法讓浪浪們得到優質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