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110車輛配置與實際使用情形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新竹縣110年度各機關、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之車輛配置與實際使用情形
單位:輛、日、公里
機關、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名稱
車輛
配置數
現有車輛使用情形
租賃車輛使用情形(查填範圍詳註3)
備註
現有車輛數
平均每輛每月實際使用日數
平均每輛每月實際使用里程數
租賃車輛數
平均每輛每月實際使用日數
小計
燃油車及油氣雙燃料車
電動車
其他(如油電混合動力車)
小計
燃油車及油氣雙燃料車
電動車
其他(如油電混合動力車)
1,800cc以下小客車
客貨兩用車
除前2欄外之車輛(請於備註欄說明屬當年度購置之車輛排氣量與理由,及屬以前年度購置之總輛數)
1,800cc以下小客車
2,500cc以下客貨兩用車
除前2欄外之車輛(請於備註欄說明排氣量及租賃理由)
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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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依行政院107年5月22日函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中央購車要點)第12點規定,地方政府購置公務車輛準用該要點規定,其中各
機關之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數由各市縣政府核定之,又其核定應先考量機關所在地與業務管轄區域之交通可及性、員額、業務性質、車輛使用情形、財政狀況等因
素,建立公務小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配置原則辦理。為加強落實車輛配置機制,各市縣政府自109年度起,應於每年5月底前依本表格式查填上一年度相關資料並上載於各該市
縣政府網站,俾利資訊公開透明以供各界參考。
2.本表查填範圍不含大客車與「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及中央購車要點第2點第1款所定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之專用車、特種車、代用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
3.本表租賃車輛僅以「採每月特定日數或不特定日期租賃之特定車輛,每月租用日數達18日以上者,或未達18日,而該特定車輛於非約定使用日期無須或未交還出租人者」為
查填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