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管理相關表單

4-1.-兼營犬貓者使用-專任人員每日管理照護及繁殖買賣紀錄表

4-2.-只經營犬隻者使用-專任人員每日飼養管理與照護特定寵物紀錄表

4-3.-只經營貓隻者使用-專任人員每日飼養管理與照護特定寵物紀錄表

專任人員每日飼養管理與照護記錄表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專任人員每日照實記錄特定寵物之飼養管理與照護情形,並保留二年備查

 

寵物買賣資訊表

動物保護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經營第22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款及第4款規定: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寵物登記證明、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

 

寵物繁殖紀錄表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繁殖業應照實記錄供繁殖用特定寵物之配種、繁殖情形,並保存三年。

 

晶片使用情形及買賣紀錄表(1100617修正)—-110年7月起改用新式表格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8款規定:買賣業應照實填寫買賣紀錄表,並保存三年。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9款規定:繁殖業及買賣業應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將上一季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彙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繁殖業及買賣業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供寵物晶片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登記機構為之,並照實填寫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