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寵物食品及用品,禁止宣稱療效!違者最高重罰100萬

新竹縣動保所近期接獲檢舉,發現有民眾在網路販售寵物皮膚噴劑,廣告文字使用「皮膚病專用、止癢、消炎」等用詞,另一檢舉案則為販售寵物保健食品,並於廣告內容使用「取代消炎藥」等用詞,這些廣告文字已涉及宣稱醫療效能,故已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新臺幣20萬罰鍰。動保所強調寵物食品及用品不具醫療效能,亦無法改變動物生理功能或外觀,因此不得使用誇大、易生誤解或涉及療效的詞句,其中涉及醫療效能常見違規用詞包括改善關節炎、預防牙周病、緩解皮膚症狀、殺菌、抗發炎等詞句。

 

為避免消者費誤以為市售寵物食品、用品及保健產品可達到特定療效,或取代專業獸醫診治;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1條第3項明確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同條第4項亦規定「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具有治療、預防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效能者,視為前三項所定廣告。」,違者將重罰新臺幣20-100萬。

 

動保所呼籲業者在行銷寵物相關產品時,應審慎檢視文宣廣告之表述內容,切勿為了促進業績提升銷售量而觸犯法規,可參考農業部公告之「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附件三、「通常可使用詞句」作為廣告用詞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切記避免使用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表述內容,以免受罰。

 

 

新聞稿發布日期:114.4.7

聯絡人: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林志成技正

聯絡電話:(03)5519548分機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