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廚餘養豬首犯罰3萬累犯最高開罰300萬
豬場要用廚餘養豬,必須取得核可,否則開罰不再只是1200元而已,首次被查獲違規就是3萬元起跳。
農委會依據《飼料管理法》公告修正〈可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並公告裁罰標準,未獲核可卻以廚餘養豬,開罰3萬元起跳,按違規次數加重罰鍰,最高可罰300萬元,養豬戶若違規,地方政府就得依照這個裁罰標準開罰。
畜牧處指出,雖有非洲豬瘟威脅,但國內並未禁止廚餘養豬,規定若要以廚餘養豬必須具備廚餘再利用機構資格,否則被查到要開罰,之前是按照《廢棄物清理法》開罰,罰鍰最低1200元,最高6000元,這對違規業者而言,罰責過輕,且因為沒有裁罰標準,地方政府每每以最低金額開罰,不具嚇阻及杜絕違規行為的效果。
農委會認為提高罰責,才能收遏阻之效,因此,修正了《可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公告,並訂定〈飼料管理法第29條第2款所定使用違法廚餘案件裁罰基準〉,依次處分金額分別為:3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
非洲豬瘟疫情從去年底開始在亞洲蔓延,政府即轉導廚餘養豬場轉型,願改以飼料養豬者即給予飼料補助,但相關單位聯合稽查時卻發現,有少數養豬場已經領了轉用飼料補助,竟又回頭以廚餘養豬,除了追回已領的補助之外,地方政府還要開罰。
過去卻僅能以廢清法開罰,罰責極輕,違規業者不痛不養,但在公告《可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修正規定,並公告裁罰基準後,首犯開罰最低罰鍰3萬元,是原罰鍰的25倍,屢次違反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
根據廚餘養豬規定,養豬戶須向畜牧場所在地的環保機關申請檢核再利用核可後,才能以廚餘養豬,已取得廚餘再利用資格者,應依規定將廚餘高溫蒸煮,即中心溫度90°C以上、持續攪拌1小時以上,經過此步驟加熱後的廚餘,才能餵豬。
如果被查獲違法使用廚餘,地方政府須依新的裁罰標準開罰,並且地方環保機關應負責阻斷源頭廚餘的供應來源。
資料來源 https://www.agriharvest.tw/?p=15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