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6月2日公告修正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請本縣相關業者於111年6月2日前申請換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110年6月2日公告修正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111年6月2日前)填具換發申請書檢附原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及專任藥品管理技術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結業證書向本所獸醫公衛課申請換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依規定於一年緩衝期內換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者,免收換證規費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者,原領有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日修正施行一年後,失其效力。

公告內容: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110年修正通過公告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換發申請書下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補換發申請書

※新竹縣動物用藥品販賣許可證申請相關表單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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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本所獸醫公衛課  張小姐  電話:(03)5519-548分機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