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動物人道處理作業程序

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動物人道處理作業程序      114.3.5修正公布

  • 為辦理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七款,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以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避免疾病傳播,保障動物福祉,確保人畜健康及公共安全。

  • 本作業程序實施時機:

    1. 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2. 經獸醫師檢查動物罹/疑患有法定或重大動物傳染病威脅園區內及其他公共衛生安全之動物。

    3. 行為問題嚴重、性情暴戾、兇猛具攻擊性之犬隻,無法安排適合環境接續飼養。

    4. 病情嚴重、預後不佳,治療費用昂貴,且無法安排適合環境接續飼養之犬貓。

  • 本作業程序之標準作業流程:

    1. 由獸醫師依據農業部「動物人道處理評估表」進行判定及填寫,判定是否建議實施人道處理。

    2. 經獸醫診治判斷重病無法治癒或動物行為問題嚴重、兇猛具攻擊性犬隻之情形,由聘任之外部獸醫師、本所獸醫師及技正(或所長)組成小組會議進行最後評估,決定是否實施人道安樂死。

    3. 如動物處於極度痛苦狀況或罹有法定傳染病,需緊急執行人道處理,由收容所獸醫師陳報動保所內課長以上主管,評估並具結應予執行人道處理後,匯報所長同意。

    4. 動物人道處理,由獸醫師使用巴比妥塩或其他合乎人道處理藥物以靜脈注射或心臟穿刺方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