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動物管制作業程序
新竹縣動物管制作業程序
- 為良好管理本縣遊蕩犬貓,保護縣民生活安全及保障犬貓權益,特訂定本作業程序,維護遊蕩犬貓與縣民生活平衡。
- 本作業程序之標準作業流程:
- 基於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經民眾舉報及舉證,確認該犬貓確有追咬人車行為之事實,得捕捉移除該犬貓離開其行為地盤。
- 對於通報舉證不全之案件,得以捕捉結紮後回放原地,施行犬貓源頭管理,以期降低數量。
- 民眾通報後動物管制單位需以「派案單」進行案件紀錄。
- 動物管制單位受理捕捉案件後,若民眾舉證不足,動物管制單位仍應依民眾舉報情節輕重至現場現勘,以決定有無捕捉必要。
- 被舉報合乎捕捉要件之犬貓,若於該區域內有居民以投書或電子郵件反對並舉證該犬隻無捕捉必要,管制隊做成捕捉決定前,需聯繫該反對民眾,並告知捕捉決定及捕捉時間。
- 確認犬貓應予捕捉後,動物管制人員依捕捉作業原則執行捕捉作業。
- 被捕捉並完成絕育之犬貓依回放作業原則執行回放作業。
- 若民眾舉報狗群追車咬人,雖無明確舉證目標犬隻,但經管制隊勘查後認定狗群數量過於多隻(5隻以上),得移除部分犬隻至合適地點。
- 醫院(醫學中心、區域醫院)院區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立案幼兒園)校園範圍內通報之犬、貓案件,考量公共安全及就醫、就學環境需求,經評估後依舉證案件辦理。
- 一年內不同通報人就同一案件累計通報達 5次以上者,得視為舉證案件辦理,並依舉證案件處理程序執行。
- 民眾舉證方式:
- 以影片或連續照片或受傷證明等,足以證明犬貓有攻擊行為。
- 將證明儲存媒體親送或網路傳送本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或當地公所辦理。
- 捕捉作業原則:
- 出勤管制隊員以派案單進行作業。
- 犬貓捕捉需依人道捕犬作業規範辦理。
- 出勤工作期間需著專用工作背心。
- 案件處理原則:
- 舉證案件如持續未捕獲犬隻,須累計派員前往現場查察5次,始得辦理結案。
- 非舉證案件如持續未發現犬隻,須累計派員前往現場查察3次,始得辦理結案。
- 因案件性質、現場環境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依前揭原則完成案件處理者,應於案件紀錄中詳實記載實際執行情形及原因,作為結案依據。
- 收容所無空間收容時,得停止捕捉工作。
- 吹箭後犬隻奔跑失踪時,應巡視水溝、池塘等積水、流水等鄰近處所至少30分鐘以上,以免犬隻因麻醉淹死或發生危險。
- 案件執行期間,派員現場查察時,應依案件實際情況,於現場及周邊適時巡查,以確認犬隻活動情形及蒐集相關事證;必要時得延長巡查時間約30分鐘,再行離開現場。
- 回放作業原則:回放作業流程如回放作業流程圖,其原則如下
- 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署預報資料 3日內溫度將低於12度,停止進行回放作業。
- 犬貓行為除追咬人車行為外,結紮後均回放至原捕捉地點;原捕捉地點若為車多路段或其他明顯危險區域,得移至鄰近合適地點回置。
- 有追咬人車行為之犬貓,結紮後得放至偏僻人煙稀少處。
- 回放時犬貓需於行動能力正常下始得出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