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四項所定標示方式第三點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1月18日農防字第1121470630號公告
主旨: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四項所定標示方式第三點規定,並自112年1月18日生效
內容:
三、第一點受移動管制之乳、蛋,經檢驗不合格應予銷毀者飼養業者應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封條封存標示之,並應於銷毀前,維持封條之完整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1月18日農防字第1121470630號公告
主旨:修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四項所定標示方式第三點規定,並自112年1月18日生效
內容:
三、第一點受移動管制之乳、蛋,經檢驗不合格應予銷毀者飼養業者應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封條封存標示之,並應於銷毀前,維持封條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