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縣113年度「寵物屍體儲存費」及「動物屍體清運及焚化費用」
主旨:公告修正辦理本縣113年度「寵物屍體儲存費」及「動物屍體清運及焚化費用」(113/1/11)
依據:依新竹縣寵物屍體儲存收費標準第4條辦理。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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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目的:為提倡尊重生命,並使民眾妥善處理寵物屍體,防止污染環境衛生,提供民眾寵物屍體儲存、清運及焚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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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自修正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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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區域: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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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機關 :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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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
1.寵物屍體由民眾委託本所採外運焚化方式處理,由本所將寵物屍體低溫儲存,並收取按寵物屍體重量每公斤二十六元之費用。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2.民眾繳納規費後,由本所排定日期統一清運及焚化。
3. 清運及焚化所生費用,依每公斤五十七元之費用。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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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本標準規定之費用經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申請退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