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今年2月1日本縣新豐鄉訓犬虐待案,目前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本案發生後民眾殷切企盼沒入本案犬隻,避免犬隻持續受虐,由於執行沒入影響人民的權利,公務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但依目前動物保護法32條對於逕行沒收的規定如下:飼主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依本條規定必須要有致死之虞才可以沒入,而本所於2月1日至飼養地查勘,又在2月9日及16日犬隻絕育時予以身體檢查,均未發現有受傷情形,更不符合有致死之虞的沒入要件,因此,無法執行沒入的行政處分,但已告誡及要求飼主不得再犯,否則將依動物保護法第33條沒入其犬隻。
對於本案飼主訓犬虐待之行為本所與大眾同聲譴責,但礙於動物保護法令限制無法逕行沒入,敬請見諒,法令不周延處將建議中央修法改善,而本案飼主本所已道德勸說其放棄飼養犬隻,飼主已同意轉讓飼養2隻將由熱心人士認養,1隻轉移給桃園友人,目前名下僅剩1隻,仍持續溝通中,轉至桃園的犬隻,將移請桃園動物保護處進行追蹤,本案4隻犬隻已分別於2月9日及16日完成寵物登記及絕育手術,後續本所將依動物保護法對劉姓飼主未辦理寵物登記及未絕育部分依動物保護法處新台幣3千及5萬元以上之罰鍰。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