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訂定
一、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建立友善之工作環境,提升性別平權
觀念及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性騷擾事件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於本所員工相互間及員工與非本所員工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但性
騷擾行為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在此限。
本所首長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行為時,被害人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
十二條之一規定之申訴期限,逕向新竹縣政府提出申訴。
本所首長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行為時,被害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
規定之申訴期限,向新竹縣政府提出申訴。
四、…